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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请病假不会被开除的,但是医疗期结束后,仍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仲裁机构的依法判决我是举双手赞同。
但是,对相关法律条例我觉得应该予以修改,因为对相关公司企业的判决太轻了!违法成本太低,店大欺客的行为就会屡禁不止!
这次是曝光的,还有很多未曝光的呢!当事人嫌麻烦或者是不知道怎么反抗可能都有吧?所以,公司辞退员工时,应该给员工法律援助,并把它变成一个必须的程序,让公司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必须履行。
现在的领导认为自己都搞得定,总是在大领导面前表现自己,踩着员工的肩膀向上爬,不批假期,少发奖金,一味地让员工加班,就是想在大领导哪里讨好,保住自己的位置或升职,毫无底线可言,还大言不惭的说与公司共进退。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如果公司有明文规定莫种情况不予请假,只要拿得出来条款,在领到没有审批的前提下确实不应该休假,如果领导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应该酌情处理,而不应该算旷工!
虽然该男子在形式上,事实上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是规定是死的,订规定的人是活的,父亲去世了公司不批假,这样的公司连点人情味都没有,最基本的人伦道德都不顾了,还能有什么别的好的方面吗,要他何用?就算是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也得主动把公司炒了。既然公司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这样正好,拿着这些证明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去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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